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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公布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3-03-14 16:53:50 来源:记者观察网

记者观察网山西3月14日电(记者 明文)3月13日下午,晋城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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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晋城市城区银罗计生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0月20日,根据公安部门线索,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银罗计生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经委托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7种涉案性保健品中检出西地那非。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未索取任何供货商资质、食品合格证明等,也未开具任何票据,进货渠道来源不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7种产品应定性为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二:山西晋城鑫元实业总公司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2年5月24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西晋城鑫元实业总公司物业公司代收电费价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查,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当事人以每度0.6元、0.8元、1.0元、1.2元的价格收商户电费570270.03元,按每度0.5109元、0.5309元向电力公司上缴电费;以每度0.52元的价格收取居民电费20014.28元,按每度0.447元向电力公司上缴电费,共多收电费356251.5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352449元,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02.52元,并处罚款1781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2年7月15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用的8部电梯经晋城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定期检验为不合格,在用的另外4部电梯已超过检定期限才申请进行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马某某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1年1月12日,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接县公安局线索移送函,称群众举报在泽州县巴公镇巴公四村南环路与畅安路口的一民房内有人销售假药骗取老年人钱财。经查,当事人马某某主要经营有QK纤溶酶片、“葛参圣方”浓缩提取液、“蚁黄金痛可贴”和“壳寡糖”压片糖果。其销售的商品标签标示有营养成分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均属于普通食品。当事人在宣传活动中,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诱导顾客进行购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9817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泽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晋城市海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5月13日,接泽州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称晋城市海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柴油。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对液体石蜡、洗油、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液体石蜡3个批次与洗油1个批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泽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8.09元,并处罚款3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高平市鑫福旺食品有限公司等经营无底线营销食品系列案

2022年“六一”前夕,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中小学校园周边重点超市、小卖部进行检查。经查,高平市鑫福旺食品有限公司、高平市友谊街响当当超市和高平市康乐西街鑫鑫文具店销售包装上印有“活该、粑粑、啵啵、挑逗激烈5秒”等色情、低俗字眼内容的糖果。该类糖果包装上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果味清凉酸糖、爆酸糖、奶糖、棒棒糖”字体较小,位置、字形均不突出,而“粑粑棒”“挑逗”“活该”等不良内容字体较大,位置、字形突出,明显具有色情、恶搞、低俗等不良诱导形式,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三个当事人分别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5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晋城市国昱锦佑超市有限公司在缺碘地区的食盐市场擅自销售非碘盐案

2022年3月28日,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阳城县凤城镇的晋城市国昱锦佑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销售非碘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构成了在缺碘地区销售非碘盐的行为。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其销售的未加碘精制盐71袋和违法所得1072.5元,并处罚款26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青岛沃斯特肥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硝酸磷肥案

2022年3月10日,陵川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西河底镇张仰村有人销售劣质肥料,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并对涉案硝酸磷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晋城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批次硝酸磷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鉴于生产企业已将该批次硝酸磷肥召回,陵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沁水县嘉峰镇四季凉皮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22年7月25日,沁水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该县嘉峰镇四季凉皮店经营的凉粉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查,该店属于前店后坊式经营模式,在该店制作凉粉的灶台上放有硫酸铝钾(俗称明矾),当事人承认其加工的凉粉中添加了硫酸铝钾。执法人员对其加工的凉粉进行抽样送检,抽检结果表明凉粉中铝残留量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沁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和违法所得2880元,并处罚款14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晋城经济开发区张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9月27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晋城经济开发区张某口腔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内“诊疗2室”有牙科综合治疗机,生产日期12.04.28,该设备说明书中“牙科综合治疗机的使用期限为五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鉴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医疗器械为辅助治疗用器械,并有后期的保养和维护记录,其产品危害风险性低,社会危害性小,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1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杜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