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网山西9月14日电 (记者 明文 通讯员 郭致富)众所周知,货车的安全性能与其出厂登记的技术参数密切相关,一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会导致货车轮胎承受额外重量、刹车能力下降,为正常行驶埋下严重安全隐患,甚至威胁出行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近日,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民警接连查获两起非法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
9月7日上午10时15分许,在天井关收费站民警对一辆牌号为晋E970XX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挂车行车证登记类型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 ,但该车已经私下加装货箱。面对民警询问,驾驶员邵某解释说为了多拉点货物,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找修理厂加装的货箱。民警随后指出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危害性,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无独有偶,10时25分许,同一地点,民警又发现晋E200XX的车辆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进行了教育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