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网山西1月29日电(记者 明文 通讯员 闫纪澎)有句话说得好,“小心驶得万年船”,在路上行驶不管是开汽车还是骑电动车,都要注意安全!近日,在晋城市城区黄华街夏威夷小区门口的人行横道发生一起车祸,车祸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受伤。
1月14日13时许,晋城交警四大队事故中队接到一名男子的报警:在晋城市城区黄华街夏威夷小区门口的人行横道不小心撞了电动车,希望交警同志赶快来现场处理一下。
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一辆车牌号为皖k330xx的小型轿车停在黄花街夏威夷小区门口路段,“长安”牌车前脸、车灯严重损坏,几乎脱落。受伤者已经被送往医院。交警了解情况后,便回到大队查看监控视频,男子李某驾驶车牌号为皖k330xx沿晋城市城区黄华街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夏威夷小区北人行横道路段时,与由西向东驾驶“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的当事人的马某芳发生碰撞,当事人马某芳当场被撞飞,造成当事人马某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过交警仔细查看,发现机动车男子李某一边抽烟一边驾驶着该车辆,李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周围情况、未减速慢行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员女子马某芳未佩戴头盔。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轿车驾驶员李某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当事人马某芳驾驶电动车横过人行横道时未下车推行发生交通事故,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节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该事故中:汽车驾驶员李某负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马某芳负次要责任。